漁業權登記規則 第36條 法規:漁業權登記規則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第四章 規費 第36條 依漁業法第二十一條第三項規定,主管機關為漁業權經營之核准或辦理漁業權登記,得向申請人收取漁業權漁業登記費。其標準規定如下:一、漁業權漁業之取得登記,每件新臺幣一千元。二、區劃、定置漁業權之讓與登記,每件新臺幣一千元。三、區劃、定置漁業權之合併、分割、變更或繼承登記,每件新臺幣一百元。四、區劃、定置漁業權漁業之抵押權設定登記,每件為權債額之千分之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