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業權登記規則 第23條 法規:漁業權登記規則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第三章 登記程序 第23條 為漁業權變更之登記時,除分割外,於漁業權事項欄記載變更事項,核准年月日及變更之原因,其被變更之事項以朱線塗銷之。但漁場變更時,應將新漁場圖編訂於漁場圖冊之末,註明登記號數,另於原漁場圖註明因變更編入某冊某頁,並以朱線塗銷原漁場圖。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