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6條申請事件有左列各款之一者,應予駁回。一、不在管轄範圍之內者。二、不屬於應行登記之範圍者。
- 第17條申請事件有左列各款之一者,主管機關應規定期間,通知申請人補正。一、申請書未依第十二條之規定記載者。二、申請書所載漁業權、…
- 第18條登記之順序,以申請書收到之先後為準。
- 第19條左列各款,應就原登記附記之:一、登記人姓名、名稱、住所之變更或更正。二、共有漁業權人或共有入漁權人之變更。前項附記,引用…
- 第20條漁業冊之事項欄有所記載時,應註明收文字號,年月日及登記年月日,記載完畢後加劃縱線,以與餘白分隔。
- 第21條依據訴願之決定或行政訴訟之判決為更正登記時,於相當事項欄註明其事項、原因及年月日,並將被更正之事項以朱線塗銷之。前項情形…
- 第23條為漁業權變更之登記時,除分割外,於漁業權事項欄記載變更事項,核准年月日及變更之原因,其被變更之事項以朱線塗銷之。但漁場變…
- 第24條漁業權因分割而為甲、乙兩個漁業權之登記時,對於乙漁業權,用新登記用紙,記載新登記號數於登記號數欄,並於其下方記載「由某號…
- 第25條漁業權之抵押權及入漁權,於漁業權分割後,不論其以分割後之各個漁業權為其標的或以分割後之一個或數個漁業為其標的,均應於各個…
- 第26條分割漁業權之漁場圖,應編訂於漁場圖冊之末,記載登記號數,另於原漁場圖註明因分割編入某冊某頁,並以朱線塗銷之。
- 第27條依漁業法第九條至第十一條及第二十九條之規定為限制、停止、變更或撤銷之登記時,應於漁業權事項欄記載其事項原因及年月日,其停…
- 第28條撤銷依漁業法第九條、第十條及第二十九條所為之限制或停止處分之登記時,應於漁業權項欄,記載撤銷原因年月日及文號;並將被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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