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業權登記規則 第21條 法規:漁業權登記規則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第三章 登記程序 第21條 依據訴願之決定或行政訴訟之判決為更正登記時,於相當事項欄註明其事項、原因及年月日,並將被更正之事項以朱線塗銷之。前項情形其更正涉及漁場時,應將新漁場圖編訂於漁場圖冊之末,記載其登記號數。另於原漁場圖訴明因更正編入某冊某頁,並以朱線塗銷原漁場圖。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