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台灣法律知識通
EN
首頁
法規分類
常見問題
名詞解釋
部落格
熱門法規
進階查詢
我的收藏
搜尋
進階查詢
熱門:
安非他命
偷竊
遺產
中華民國刑法
竊盜
性騷擾
首頁
法規分類
行政
農業部
漁業目
漁業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12條
漁業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12條
法規:
漁業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第12條
本辦法自
發布
日施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
上一條
第11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
下一條
已是最後一條
其他條文
全文
第1條
為促進漁業發展,特依漁業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設置漁業發展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同條第二項及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
第2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隸屬於農業特別收入基金項下,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第3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二、本基金之孳息收入。三、其他有關收入。
第4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一、獎勵水產校院畢業生上漁船服務所需之補助。二、辦理漁業通訊改進及業務推展之補助。三、辦理水產技術研發…
第5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由農業特別收入基金管理會辦理之。
第6條
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公庫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7條
本基金為應業務需要,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第8條
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與執行及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9條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第10條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應依規定辦理分配。
第11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
全國法規資料庫
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