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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農業部
漁業目
漁業發展有功人員獎勵辦法
第9條
漁業發展有功人員獎勵辦法 第9條
法規:
漁業發展有功人員獎勵辦法
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第9條
本辦法自
發布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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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漁業發展有功人員得獎人之事蹟為虛偽不實者,中央主管機關應撤銷其得獎資格;已頒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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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本辦法依漁業法第五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對漁業發展有功人員:一、改良設備,有益於漁業安全及救護。二、改進漁船、漁具、漁法或水產品加工方法…
第3條
符合前條情形之漁業發展有功人員候選人(以下簡稱候選人),由依法設立或登記之漁業(民)團體、公、私立大專院校、學術研究機構…
第4條
前條候選人由中央主管機關遴派(聘)所屬人員及相關專家、學者九人至十五人,就候選人之品德操守與其對漁業發展貢獻及傑出成就之…
第5條
漁業發展有功人員得獎人數每屆以一人為限。但得獎人為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第二點所定人員(以下簡稱公務人員)者,得增加…
第6條
候選人之同一事蹟已獲中央主管機關或其他中央政府機關(構)頒給獎金者,不予重複敘獎。
第7條
本辦法所需經費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
第8條
漁業發展有功人員得獎人之事蹟為虛偽不實者,中央主管機關應撤銷其得獎資格;已頒發之獎狀及獎金,予以註銷並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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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