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業發展有功人員獎勵辦法 第8條 法規:漁業發展有功人員獎勵辦法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第8條 漁業發展有功人員得獎人之事蹟為虛偽不實者,中央主管機關應撤銷其得獎資格;已頒發之獎狀及獎金,予以註銷並收回。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