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業發展有功人員獎勵辦法 第3條 法規:漁業發展有功人員獎勵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漁業目 第3條 符合前條情形之漁業發展有功人員候選人(以下簡稱候選人),由依法設立或登記之漁業(民)團體、公、私立大專院校、學術研究機構或行政機關(構),向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推薦。每一推薦單位每屆以推薦一位候選人為限。第一項候選人包括從事漁業工作人員、從事漁業相關產業人員、從事漁業管理人員及從事漁業研究人員等。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