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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農業部
漁業目
漁會總幹事遴選辦法
第20條
漁會總幹事遴選辦法 第20條
法規:
漁會總幹事遴選辦法
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第20條
本辦法自
發布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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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條
本辦法所定公告、書、表、冊、聘任總幹事表決票等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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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條
現任漁會總幹事於該屆次中途接任,年度考核次數未達二次者,不適用第十三條及前條第一項之規定。
第16條
漁會總幹事候聘人之遴選,其評審項目規定如下:一、學歷。二、經歷。三、品德操守。四、工作表現。五、面談表現。前項評審項目之…
第17條
漁會總幹事之聘任,應於該漁會屆次改選,理事會成立後六十日內,完成理事會合法聘任決議、發給聘任通知書及總幹事受聘人報到就職…
第18條
漁會總幹事於該屆中途出缺時,主管機關應於出缺之日起十五日內重新辦理總幹事候聘人登記公告,並踐行遴選作業程序;理事會並應於…
第18-1條
主管機關依第十七條或前條規定重新辦理總幹事候聘人登記公告,前經中央主管機關於同屆次評定合格之總幹事候聘人重新登記於原漁會…
第19條
本辦法所定公告、書、表、冊、聘任總幹事表決票等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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