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應於漁會選任人員任期屆滿改選前,辦理現任漁會總幹事屆次考核。
漁會總幹事屆次考核,由主管機關依其當屆任內之各年度漁會考核成績平均計算,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造具名冊函報中央主管機關。
但中途接任之總幹事,其當屆任內之漁會年度考核次數未達二次者,不予辦理屆次考核成績。
前項屆次考核成績之所有評分核算至小數點第一位,小數點第二位以下四捨五入。
漁會總幹事遴選辦法 第12條
第12條
第1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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