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3條漁會辦理本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傳播漁業法令或調解漁業糾紛事項,應指定專人為之;其為辦理調解漁業糾紛事項,並得成立專案…
- 第4條漁會辦理本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漁業改進與推廣,第十款所定漁村文化、醫療衛生、福利、救助與社會服務、第十一款所定倡導漁…
- 第5條漁會辦理本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報導漁汛、漁業氣象及漁船通訊業務,得設置漁業廣播電臺及漁業電臺。但應報經主管機關轉請目…
- 第6條漁會辦理本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漁船通訊及第十四款所定配合漁民組訓事項,得設置單位或人員;其人事、經費,由中央主管機關…
- 第8條漁會辦理本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八款所定協助設置、管理國外漁業基地,得輔導在各基地作業之漁船主,組織各該基地營運小組,策劃營運…
- 第9條漁會辦理本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十八款所定漁村、漁港旅遊及娛樂漁業,得設立漁業休閒旅遊部門。
- 第10條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十九款規定特准漁會辦理相關事項,應報上級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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