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會法施行細則 第38條 法規:漁會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相關法規 漁會法母法 漁會法定公積公益金及各級漁會聯合訓練互助經費保管運用辦法相關 第八章 經費 第38條 區漁會依本法第四十條第四款規定收繳漁業改進推廣經費,得參照漁船噸位、漁業種類及魚塭面積等,擬訂收費標準,提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收繳之。區漁會收繳之漁業改進推廣經費,應納入年度事業計畫及預算,並以百分之五提撥全國漁會。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