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會法定公積公益金及各級漁會聯合訓練互助經費保管運用辦法 第6條 法規:漁會法定公積公益金及各級漁會聯合訓練互助經費保管運用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漁業目 第6條 各級漁會應於每年四月三十日前,將互助經費撥交全國漁會,並將訓練經費撥交辦理漁會幹部訓練之聯合機構,各設專戶存儲。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