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會法定公積公益金及各級漁會聯合訓練互助經費保管運用辦法 第2條 法規:漁會法定公積公益金及各級漁會聯合訓練互助經費保管運用辦法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第2條 漁會法定公積除彌補累積虧損外,不得使用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