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會法定公積公益金及各級漁會聯合訓練互助經費保管運用辦法 第10條 法規:漁會法定公積公益金及各級漁會聯合訓練互助經費保管運用辦法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第10條 互助經費之運用,審議小組應於年度結束二個月內,將該年度工作報告及經費收支綜合報表,送由全國漁會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並公告及上網週知各級漁會。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