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會法 第5條 法規:漁會法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相關法規 漁會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漁會法定公積公益金及各級漁會聯合訓練互助經費保管運用辦法相關 第二章 任務 第5條 漁會辦理前條第一項第九款所定任務,依農業金融法之規定。漁會辦理前條第一項第十六款所定接受委託辦理及協助有關漁民保險事業,得設立保險部。各級漁會為辦理前條第一項事業而為重大投資事項者,得由二個以上漁會共同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後,依公司法規定,共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其出資或投資審核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