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會法 第34條 法規:漁會法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相關法規 漁會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漁會法定公積公益金及各級漁會聯合訓練互助經費保管運用辦法相關 第六章 權責劃分 第34條 漁會總幹事執行任務,如有違反法令、章程,致損害漁會時,應負賠償責任。漁會收受與保管之財物,非因不可抗力致生損害時,總幹事及有關職員負連帶賠償責任。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