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會出資或投資審核辦法 第6條 法規:漁會出資或投資審核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漁業目 第6條 漁會出資或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以漁會淨值扣除固定資產淨額之自有可運用資金為限。漁會出資或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總額,不得超過該漁會淨值之百分之三十。但因被投資之公司以盈餘或公積增資配股,其所得之股份,不計入投資總額。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