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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農業部
漁業目
漁會出資或投資審核辦法
第16條
漁會出資或投資審核辦法 第16條
法規:
漁會出資或投資審核辦法
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第16條
本辦法自
發布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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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條
主管機關應審核漁會出資或投資之股份有限公司經會計師簽證之年度財務報告;對無法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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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條
受理漁會出資或投資之申請案,直轄市、縣(市)漁會主管機關應自收件之日起三十日內完成審核,中央主管機關應自收件之日起四十五…
第11條
漁會經其理事會決議,得指定其選、聘任人員代表漁會擔任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或監察人。但任期屆滿或本職異動時,即喪失其資格。依…
第12條
前條代表漁會擔任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監察人除應符合公司法相關規定外,並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一、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並曾…
第13條
漁會指定選、聘任人員擔任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之法人代表,其配偶、二親等以內之血親或一親等姻親,不得同時擔任同一公司之董事與…
第14條
漁會出資或投資之股份有限公司為下列行為,出資或投資漁會於決議前應報經主管機關同意,並依核定結果為表決:一、變更公司營業項…
第15條
主管機關應審核漁會出資或投資之股份有限公司經會計師簽證之年度財務報告;對無法提出報告或會計師無法提出無保留意見之簽證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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