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會人事管理辦法 第81條 法規:漁會人事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第十章 附則 第81條 漁會得編列特別費,其每月額度為總幹事每月薪資之百分之七十。但漁會上年度決算發生虧損者,其每月額度減半。當月特別費如有賸餘,得轉入同年度以後月份繼續支用;年度終了未經使用部分,應停止支用,並列作決算賸餘處理。特別費之報支,應取得收據、統一發票或相關書據。其因特殊情形不能取得者,應書明原因,經總幹事簽章後報支。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