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68條漁會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失能、傷害或疾病時,漁會應依勞動基準法及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漁會總幹事…
- 第69條漁會適用勞動基準法後,應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為勞工按月提繳退休金,儲存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以下簡稱勞保局)設立之勞工退…
- 第70條漁會應為總幹事提撥退休金,並設置專戶儲存。前項退休金之提撥率,應比照前條第二項第一款聘任人員退休金提繳率之規定辦理。漁會…
- 第71條漁會員工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申請退休:一、工作十五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二、工作二十五年以上。三、工作十年以上年滿六十歲…
- 第72條非有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各款情形之一者,漁會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 第73條漁會勞工有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情形之一者,漁會得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漁會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
- 第75條漁會資遣勞工時,應依勞動基準法與勞工退休金條例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第76條漁會為因應組織變更、精簡員額、減少用人費用開支,或為強化人力素質提昇競爭力,於財務狀況許可時,得辦理除總幹事外之編制員工…
- 第77條總幹事之辭職、職業災害補償、撫卹或退休,應提理事會審定,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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