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會人事管理辦法 第55條 法規:漁會人事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第七章 考核及獎懲 第55條 漁會編制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漁會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考核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一、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四條至第二十條規定所為之請求。二、因職業災害治療休養而由漁會給予公傷病假。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