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會人事管理辦法 第51條 法規:漁會人事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漁業目 第六章 服務及工作時間 第51條 漁會總幹事因請假、特別休假、出差等致不能執行職務時,由漁會總幹事指定部門主管以上人員代理之。但不能執行職務連續達七日以上者,準用前條規定代理之。漁會無前項合格之代理人員時,由總幹事就編制員工職等最高者指定之。但總幹事不予指定或無法指定時,由理事長指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