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會人事管理辦法 第50條 法規:漁會人事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漁業目 第六章 服務及工作時間 第50條 漁會總幹事任期屆滿、出缺或停職時,應就漁會編制員工職務歸級表,依主任秘書、秘書、會務部門主管之順序代理總幹事職務,並報理事會及主管機關備查。漁會無前項合格之代理人員時,由理事長就編制員工職等最高者指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