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會人事管理辦法 第43條 法規:漁會人事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漁業目 第六章 服務及工作時間 第43條 漁會員工請假或出差,應事先填具請假單或公差單申請之。但遇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得以口頭申請,並委託他人代辦或補辦請假手續。漁會員工辦理婚假、喪假、三日以上病假、產假、陪產假及安胎假之請假手續時,應提出有關證明文件。總幹事請假三日以上時,由理事長核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