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會人事管理辦法 第42條 法規:漁會人事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第六章 服務及工作時間 第42條 漁會應依下列規定,辦理其勞工之出勤:一、漁會勞工應親自於漁會設置之出勤設備辦理簽到、簽退。二、人事管理人員應切實登記員工出勤及差假紀錄。三、總幹事應督同人事管理人員,隨時查勤,考核員工勤惰。漁會應依勞動基準法相關法令規定,保存其勞工之出勤紀錄。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