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39條漁會員工應遵守下列服務規定:一、盡忠職務,公正和藹,依法令規章之規定執行職務。二、保守秘密,未得上級許可,不得發表有關職…
- 第41條漁會勞工之工作時間,依勞動基準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第42條漁會應依下列規定,辦理其勞工之出勤:一、漁會勞工應親自於漁會設置之出勤設備辦理簽到、簽退。二、人事管理人員應切實登記員工…
- 第43條漁會員工請假或出差,應事先填具請假單或公差單申請之。但遇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得以口頭申請,並委託他人代辦或補辦請假手續。漁…
- 第44條漁會勞工之請假分為婚假、喪假、病假、事假、公假、生理假、產假、陪產假、安胎假及家庭照顧假,除第二項規定外,依勞動基準法、…
- 第45條漁會員工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依實際需要給予公假:一、奉派參加政府或漁會召集之集會。二、參加政府或漁會舉辦與職務有關之考試…
- 第46條漁會員工得依性別工作平等法及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 第47條漁會勞工之例假,依勞動基準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漁會總幹事之例假,比照之。
- 第48條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由中央勞動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
- 第49條漁會勞工在同一漁會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其每年之特別休假,除第二項規定外,依勞動基準法規定辦理。漁會總幹事之特別休假,比…
- 第50條漁會總幹事任期屆滿、出缺或停職時,應就漁會編制員工職務歸級表,依主任秘書、秘書、會務部門主管之順序代理總幹事職務,並報理…
- 第51條漁會總幹事因請假、特別休假、出差等致不能執行職務時,由漁會總幹事指定部門主管以上人員代理之。但不能執行職務連續達七日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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