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會人事管理辦法 第34條 法規:漁會人事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第五章 就職及離職 第34條 漁會總幹事應於受聘之日起十日內,依本法第二十六條之三規定向漁會提出保證。漁會應為總幹事以外之編制員工,辦理員工誠實保證保險或員工互助保證,其費用由漁會負擔。前項保險或保證之額度,由漁會定之,且不得超過各該漁會總幹事之保證額度。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