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會人事管理辦法 第23條 法規:漁會人事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漁業目 第三章 進用 第23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進用為漁會勞工:一、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畢或執行完畢未滿四年。但受緩刑宣告或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者,不在此限。二、經主管機關解除職務未滿四年。三、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四、已依第七十六條規定辦理優退未滿三年,且未繳回優退金。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