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會人事管理辦法 第10條 法規:漁會人事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第二章 編制及員額 第10條 漁會編制員工員額比率,依其職等及進用,規定如下:一、第六職等以上:不得超過核定編制員額百分之三十。二、技工、工友:不得超過核定編制員額百分之十五。漁會得視業務需要置秘書;實際聘僱之編制員工員額不足三十人者,得置秘書一人,三十人以上者,每滿三十人得增置秘書一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