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港法 第22條 法規:漁港法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相關法規 漁港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四章 罰則 第22條 本籍漁船以外船舶,有第十六條第二項未經核准任意進港,或進港船舶不於規定區域停泊情形者,處船舶所有人或船長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離港;屆期未離港者,按日處船舶所有人或船長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