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船船員管理規則 第33條 法規:漁船船員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第五章 附則 第33條 漁船船員手冊、幹部船員執業證書之收回事項,必要時,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