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22條總噸位二十以上漁船出海船員及幹部船員最低員額,規定如附表五。
- 第23條第四條所定幹部船員分級,其職級高低順序如下,高職級者,可擔任較低職級職務:一、漁航部門:一等船長、一等船副、二等船長、二…
- 第24條船長負責全船之安全及管理事宜,其職掌如下:一、出港前應確認船舶自動識別系統船載臺、船位回報系統、救生設備及漁航儀器設備等…
- 第25條船副承船長之命協助駕駛,管理甲板事務,及督率漁航部各級船員從事各項作業與實習。航行中,船長死亡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而未有繼…
- 第26條輪機長承船長之命,監督指揮輪機部作業,其職掌如下:一、輪機之管理使用及保養。二、出港前返港後,均應檢查各部分機件。三、督…
- 第27條一等大管輪及一等管輪承一等輪機長之命,協助處理輪機部事務,並督率輪機部人員從事各項輪機作業,及負責訓練輪機部實習人員;一…
- 第28條電信員承船長之命,負責一切通信連絡事宜,其職掌如下:一、通信器材、明密電碼及有關通信法令文件之保管。二、漁業氣象及漁況收…
- 第30條船員應遵守國際標準之相關規定,執行航行當值、輪機當值及電信當值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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