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船從事魷釣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第46-1條 法規:漁船從事魷釣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第九章 附則 第46-1條 魷釣漁船赴東太平洋漁區作業,不得於海上丟棄漁具。漁具遺失或因安全考量丟棄漁具者,應於發現遺失或丟棄時起四十八小時內詳實填寫通報表報送主管機關,其通報表格式如附件十。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