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33條魷釣漁船於港口完成卸魚後,漁獲物再交由運搬船載運出港者,視為轉載,應依第三十一條規定辦理。
- 第34條依第三十一條規定取得轉載許可之魷釣漁船或運搬船,其船位回報器斷訊未修復前,不得進行轉載。
- 第35條運搬船接受漁獲物轉載時,應區分各魷釣漁船之漁獲物,並填寫轉載漁獲物確認書(東太平洋漁區及西南大西洋漁區如附件六、北太平洋…
- 第36條魷釣漁船之漁獲物進入國內外港口卸魚,應由下列人員依期限填具卸魚預報表(附件七),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申請日之末日為例假日…
- 第37條魷釣漁船之漁獲物完成卸魚,應由下列人員依期限及作業漁區向主管機關繳交卸魚聲明書(北太平洋漁區及西南大西洋漁區同附件七、東…
- 第38條漁船經營者及船長應接受主管機關或公正第三方,派員於港口執行卸魚或轉載之漁獲查核。經主管機關指定應接受查核之漁船經營者或船…
- 第39-1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依本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處罰:一、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未經許可從事轉載,或轉載北太平洋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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