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船從事魷釣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第18條 法規:漁船從事魷釣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漁業目 第五章 漁撈日誌及漁獲通報 第18條 魷釣漁船出港後,船長應每日透過經主管機關指定之電子漁獲回報系統回報漁獲資料,並每日填寫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漁撈日誌;漁獲回報及填寫內容應詳實正確;無漁獲者,亦應回報及填寫。電子漁獲回報系統與漁撈日誌記載之漁獲資料不一致時,以電子漁獲回報系統為準。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