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船海難救護互助辦法 第6條 法規:漁船海難救護互助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漁業目 第6條 海上作業漁船應依船舶設備規則之第七編無線電信設備規定裝設無線電信設備,並隨時注意守聽,如接獲遇難漁船呼救訊息,應發揮救護互助精神,全力支援救難工作,並即通報電臺轉報各救援機關、中心。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