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船海難救護互助辦法 第5條 法規:漁船海難救護互助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漁業目 第5條 電臺應全天候守聽,當接收漁船海難呼救訊息,應即通報行政院國家搜救指揮中心、行政院海岸巡防署、中央主管機關、遇難漁船所屬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及漁船轄屬區漁會。前項所定各救援機關、中心接獲漁船海難通報,應依權責指揮派遣航空器或艦艇前往救援,並將救援措施透過電臺通知遇難漁船。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