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船海難救護互助辦法 第3條 法規:漁船海難救護互助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漁業目 第3條 漁船遭遇海難得採下列措施呼救:一、以無線電信設備通報電臺。二、開啟應急指位無線電示標、雷達詢答機。三、發射海難信號彈。四、撥打行政院海岸巡防署一一八報案專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