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船海難救護互助辦法 第2條 法規:漁船海難救護互助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漁業目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海難:指漁船故障、沉沒、碰撞、擱淺、失火、爆炸、洩漏、遭劫或其他有關漁船或船員之非常事故。二、救護互助:指漁船對遇難漁民或漁船之救援或協助行為。三、電臺:指可與漁船直接通訊使用之電臺,包含漁業電臺、漁業專用電臺、漁業通訊電臺及海岸電臺。 本條定義的名詞 海難 救護互助 電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