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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農業部
漁業目
漁船兼營珊瑚漁業管理辦法
第22條
漁船兼營珊瑚漁業管理辦法 第22條
法規:
漁船兼營珊瑚漁業管理辦法
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第22條
本辦法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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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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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條
本辦法施行前,依兼營珊瑚漁業漁船應行遵守及注意事項規定取得兼營許可者,得於許可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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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1條
依前條第三項規定新建漁船申請許可兼營珊瑚漁業者,總噸位不得超過依規定核定之汰舊噸數百分之九十;建造後總噸位低於一百者,其…
第18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廢止珊瑚漁業兼營許可,並依本法第十條規定撤銷漁業人漁業證照及漁業從業人幹部船員執業證書或漁船船員手冊:…
第19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廢止珊瑚漁業兼營許可,並依本法第十條規定收回漁業人漁業證照及漁業從業人幹部船員執業證書或漁船船員手冊一…
第19-1條
未依第十六條規定辦理或違反第十六條之一規定者,依本法第十條規定收回漁業人漁業證照及漁業從業人幹部船員執業證書或漁船船員手…
第20條
未經許可兼營珊瑚漁業者,依本法第九條、第十條、第六十五條第一款及第六十八條規定,撤銷漁業人漁業證照及漁業從業人幹部船員執…
第21條
本辦法施行前,依兼營珊瑚漁業漁船應行遵守及注意事項規定取得兼營許可者,得於許可期間內繼續兼營珊瑚漁業,並應遵守本辦法之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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