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船兼營珊瑚漁業管理辦法 第10條 法規:漁船兼營珊瑚漁業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第10條 珊瑚漁船於許可期間之出海作業日數,不得超過二百二十日;其捕獲量以二百公斤為限。全國每年度珊瑚總容許捕獲量以六公噸為限,並於總捕獲量達五點四公噸時,由中央主管機關另行公告自公告日起算七日後不得作業。前二項所稱捕獲量,指起網之捕獲量。 本條定義的名詞 捕獲量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