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條本辦法依遠洋漁業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六條第二項、第十條第二項、第十一條第三項及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第2條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北太平洋:指北緯二十度與東經一百四十度至北緯二十度與西經一百十度連線以北,及北緯十度與東西經一…
- 第3條赴北太平洋捕撈秋刀魚之漁船(以下簡稱秋刀魚漁船),以其漁業執照主漁業種類為魷釣,且兼營秋刀魚棒受網者為限。
- 第4條秋刀魚漁船航經他國管轄海域時,除與該國有漁業合作者外,應將漁具收妥,不得有整理漁具或從事漁業之行為。
- 第4-1條秋刀魚漁船連續停留海上期間不得逾八個月。但因港口泊位不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致無法於期限內進港,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得延長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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