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3條漁船應維持船位回報器全年正常運作,漁船進港時,亦同。漁船應至少每小時自動回報一次船位。船位回報器回報船位所需之通訊服務費…
- 第14條漁船停泊於國內港口三日以上,或於國外港口上架維修者,或停泊於國外港口七日以上者,經營者得檢具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關閉船…
- 第15條漁船船上,應備妥至少一套船位回報器備品。船位回報器識別碼有異動時,經營者應以書面方式通知主管機關或受託專業機構。
- 第16條受託專業機構連續二次未收到船位回報器回報之船位,視為船位回報器斷訊;連續三日斷訊,視為船位回報器故障。漁船船位回報器故障…
- 第17條漁船船位回報器當航次斷訊累計五日以上者,主管機關得命令漁船立即停止作業,限期直航返回指定港口修復船位回報器,並接受主管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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