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 第7條 法規: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第7條 漁業證照應記載事項有變更時,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檢附證明文件申請變更登記。漁業人、漁船船名或經營漁業種類變更時,應重新申請換發新照。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