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際從事漁業工作者申請參加全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 第7條 法規:實際從事漁業工作者申請參加全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第7條 漁業工作者申請參加全民健康保險,經審查小組審定後,漁會應以書面通知審查結果,申請人收到通知後,如有異議,應於通知送達十五日內以書面向漁會申請復審,逾期不予受理,申請復審以一次為限。前項經審查通過之通知書上應加註被保險人於本辦法所定資格條件異動或喪失時,應主動申報。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