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際從事漁業工作者申請參加全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 第5條 法規:實際從事漁業工作者申請參加全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第5條 審查小組審查漁業工作者資格,每月至少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加開之。開會時應有小組成員過半數之出席,其決議事項應經出席人員過半數之同意。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