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因轉殖水產動植物田間試驗管理規則 第24條 法規:基因轉殖水產動植物田間試驗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漁業目 第三章 田間試驗之管理 › 第四節 執行及監測 第24條 申請人應於遺傳特性調查或生物安全評估之田間試驗計畫結束後三個月內,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試驗報告。試驗期間超過一年者,申請人應於第一年後每六個月,向中央主管機關提送試驗報告。前項試驗報告之審議結果,中央主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