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條前條第一款所定遺傳特性調查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一、試驗目的及期限。二、調查項目及調查方法。三、使用隔離設施之種類。四、有關田間試驗後安全管理及防範措施。五、轉殖之外源基因在國內外相關文獻之探討及對環境可能衝擊之預期。六、試驗期間與試驗後水產動植物及其產物等試驗廢棄物之處理方式。前項第二款所定調查項目,應包括下列事項:一、繁殖特性及一般性狀表現。二、與近緣水產動植物、野生種或同種雜交之可能性。三、外源基因在基因轉殖水產動植物之表現部位及其穩定性。四、其他必要之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