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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分類
行政
農業部
漁業目
區漁會會員資格審查及認定辦法
第18條
區漁會會員資格審查及認定辦法 第18條
法規:
區漁會會員資格審查及認定辦法
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第18條
本辦法自
發布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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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條
本辦法所定之書、表、冊等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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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條
區漁會會員退會時,應以書面向區漁會提出,並以書面送達區漁會之日起生效;區漁會並應列冊提報理事會。前項會員退會前應對區漁會…
第13條
區漁會會員因提供不實之證件、資料或以不正當之方法,取得會員資格者,經區漁會查證及理事會審查後,撤銷其會員資格,其自區漁會…
第14條
區漁會理事、總幹事或會務人員辦理會員資格審查事務,有提供不實之資料或以不正當之方法影響審查作業者,應依有關法令規定追究其…
第15條
本辦法施行前加入區漁會為甲類會員,現仍從事漁業勞動者,不受本辦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第16條
區漁會審查會員資格對本法及本辦法未規定事項,得擬定會員資格審查作業要點,提經理事會通過後,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
第17條
本辦法所定之書、表、冊等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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